2004年9月8日星期三

梁文道:立法會議員要什麼地區辦事處

【明報-港聞】陳婉嫻一直以來是香港很多基層工友心目中人民的喉舌,曾經力壓眾多直選議員,以票后之姿打入立法會。涂謹申則是民主黨的未來希望,年輕幹練,出道雖早卻很快成為不少市民信賴的代議士。可是他倆近日卻紛紛中招,誠信大打折扣。全因為他們以立法會的議員津貼租用黨產作為地區辦事處,但又沒有向立會申報利益。一時之間,大家都質疑他們申領的租金津貼金額是否合理?那些辦事處是不是真的用來做為辦事之用?他們是不是變相地把公帑轉進自己政團的口袋?

我無意捲進這件事的是非判斷,更不打算為他們澄清漂白,我只是想把距離拉遠一點,去看看地區辦事處到底是幹什麼用的,一個議員又到底需要多少個辦事處。

在六十名立法會議員當中,有不少擁有多於一個辦事處,部分議員更有四五個地點辦公。為什麼同樣的工作性質,理論上相近的工作量,有人只要一個辦公室,有的卻要四五個呢?

根據《香港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立法會議員有以下幾項職權:一、制定、修改及廢除法律;二、通過財政預算;三、批准稅收和公共開支;四、聽取行政長官的施政報告並進行辯論;五、對政府的工作提出質詢;六、就任何有關公共利益問題進行辯論;七、同意終審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八、接受香港居民申請並作出處理;九、依法定程序在行政長官有嚴重違法或瀆職時對其提出彈劾。在上述工作之中,需要直接與市民會面的其實只有第八項。當然,作為代表市民議政的議員,有責任而且有需要去保持和市民的良好溝通,以掌握民情去做其他需要議員去幹的事。但必須搞清楚,與市民面晤是議員其他工作的準備過程,而非他的全部工作內容。

不論接受市民申訴還是聽取市民意見,其實都不需要有幾個地區辦事處。而且議員也不會分身,不可能同時出現在幾個地點。但現在有很多市民期盼議員多做些地區工作,而所謂「地區工作」的內容其實含混不清,往往超出了前述立法議員應盡的職責範圍。另一方面議員們也不得不去滿足市民的期盼,準備好在地區辦事處等人上門,去陪他們看爆掉的水渠、脫落的石屎,還要提供免費法律諮詢,活脫脫成了超級區議員和地方長老。

有時候愈是努力的議員就愈像紅牌醫生,來去幾個醫務所般地按更表出現在不同地區的辦事處,確保每個地區的選民都滿意。當然,大家都知道還有許多地區辦事處根本只是空殼辦事處,租用它的議員根本很少踏足。像工聯會和陳婉嫻那樣在某個地點掛牌卻無人應診的情,絕不罕見。既然去都不去,那還霸個地方幹什麼?其中一個原因就是為了充數,明明是黨團另有用途,又或者本來是同黨區議員的辦事處,但硬要擠上個名字,讓區民覺得這個立法會議員真是無處不在,努力得很。

因此,一個議員多個辦事處,要不是本末倒置,立會議員變成區議員的怪異現象,就是狡兔三窟,唬唬市民的招數。在其他國家或者地區,不管是國會議員還是市議員,大多只有一個固定辦事處,像香港這樣是極為罕見的。但是我們不能只是怪責議員不盡本分,或者汲汲於製造幻覺。造成這個現象,不單是大家沒有搞清楚立法會的職權,整個壓縮議會權力的行政主導制度更是問題根源。當立法會議員名不副實,不能擁有其他地區的議員們所擁有的力量,提出私人草案的權力大受壓制,變成單純通過法例的工具時;他們不做超級區議員,不去加足火力批評政府,可又還有什麼更大的舞台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