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26日星期六

梁文道:政協可以做立場不能變

【明報-筆陣】大律師公會主席可以不可以同時擔任政協委員,與袁國強接受廣東省政協委任的做法恰當與否,其實是兩個問題。

大律師公會主席任政協有何問題?

先說大律師公會主席能不能擔任政協委員的問題,我們首先要問的是大律師公會主席可不可以接受任何政治委任呢?比如說曾被人戲稱為「特區政協」的「策發會」,乃至於一切法定公務組織以及特區政府的相關諮詢架構。無論這些機構是有實權有資源的單位,還是空談虛議的「吹水會」,都不能說不算政治機構,所以它們的成員委任也都不能不算政治委任。假如大律師公會主席一職真像許多人所說的,應該保持獨立,不能加入任何政治機構,那麼大律師公會的主席就不可以接受特區一切法定公務組織及相關諮詢架構的委任了。

自從袁國強出任廣東省政協一事曝光以來,我從未見到有任何一位反對者(包括前任大律師公會主席)徹底澄清過這一點,也不見大律師公會有相關的明確規定。

相反地,有一些大律師公會的成員承認主席確實可以接受特區公務機構的委任。既然如此,為什麼大家現在又要反對大律師公會主席擔任政協委員呢?莫非政協這組織與大律師公會有原則上的矛盾?還是香港大律師公會主席不得踰越特區界限,接受任何香港以外(哪怕是一國範圍之內)的政治委任呢?關於後者,我們也看不到明晰的討論,所以且把焦點轉向政協這個組織吧。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乃全國性的政治架構,目的是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之下形成統一戰線,簡單地說就是「統戰組織」。理論上,它的實質工作是在政府政策形成之前,在人大制定法規之先,提出意見,廣納言路。內地所謂的「民主黨派」主要就是在這個層面「發揮作用」,有時是執政共產黨拿一些初步的方案來諮詢他們,有時是他們主動向共產黨提出想法和建議。至於「統戰」,一般香港人都覺得聽起來很嚇人,好像它是一種見不得光的秘密工作似的。其實習慣了殖民地式諮詢政治的我們對它一點也不陌生,因為它本質上就和特區政府委任一個人加入諮詢架構差不多,目的是吸納不同立場不同階級不同利益群體的代表;一方面消弭潛在的矛盾,令各股力量在一個共同的平台上按遊戲規則交易協商;另一方面則可以拉攏最大多數的精英,使其不致成為在野的反建制力量。如果大律師公會主席從前可以,現在也可以被香港建制吸納,為什麼他又不能被政協所代表的全國式建制吸納呢?

當然,很多人也指出了「統戰」的原始意義是「找出最大矛盾,化解次要矛盾」, 「接攏多數人,打擊極少數」,直到所有矛盾消失,所有敵人失敗。因此「統戰」是可怕的,身為正式統戰組織的政協自然也是可怕的。但問題一是矛盾在哪裏?敵人又是誰呢?除非我們認為大律師公會和「共產黨領導的人民愛國統一戰線」之間存在主要矛盾,又或者大律師公會自認為是「敵人」,否則大律師公會主席又何必害怕被「統戰」呢?

問題二是現實存在的政協仍然以消滅敵人為目的嗎?見諸過去30 年來的政協運作,在老式政治運動早已結束的今天,這樣的說法早就沒人接受了。我們甚至還可以帶點無奈地說,今時今日的中國,共產黨已經沒有敵人了。當前的「主要矛盾」與其說是敵我矛盾,倒不如說是城鄉矛盾、貧富矛盾、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育的矛盾。

因此我實在看不出香港大律師公會主席不能接受廣東省政協委任的理由。然而,這卻不表示現任大律師公會主席接受廣東省政協一事全無可議之處。

首先,袁國強在被人質疑的情形下公然宣稱他是以「個人身分」接受這份職務,又說它不算「政治任命」。如果這不是一時情急的胡言亂語,那麼他對政治的認識就算不及格了。經過前面的分析,大家都看得出政協絕對是個政治架構,它的委任怎能不算是「政治任命」呢?再說「個人身分」,內地有多少組織的主席是政協?難道他們全是以個人身分成為政協的嗎?例如著名作家王安憶,如果她不是上海作協主席,她會以個人身分成為政協成員嗎?既然政協就是一個巨大的吸納組織,它的目的就是要盡可能地包含不同團體不同界別的代表,它又怎可能看中袁國強的個人身分?它要的當然是你代表大律師公會這個身分。

袁國強的做法極不光明

其次,袁國強處理這個事件的方法也極不光明正大。

由於這是一個政治任命,由於它來自政協這麼重要的組織,更由於它是衝大律師公會主席這個身分而來,他應該在收到邀請之後立刻通告會員,諮詢會內的意見再作決定。但是他偏偏不早不遲地在下一屆大律師公會主席人選提名日期結束之後才向大家宣布他的心意已決,這種做法對得起大律師公會900 名成員嗎?這難道是一個負責任的態度嗎?除非他「心中有鬼」,自忖會員們要不反對他連任主席,要不反對他接受政協任命,否則他沒有理由要這麼做。假如他真的「心中有鬼」,那又是條什麼「鬼」呢?

於是我們就碰上各式各樣關於他在主席任內表現的批評了,比如說大律師公會最近在憲制、民主和人權的問題上退縮沉默了。一旦接上這些指摘,前述那個大律師公會主席能否接受政協委任的原則問題就會變得模糊失焦了。不過這並不表示這些指摘無關痛癢,因為無論從大律師公會自己的傳統來看,還是按照社會對這個組織的認知與期盼,大律師公會都應該擔負起捍衛人權法治的言責。湯家驊兄說得好,大律師公會是「公會」而非「工會」,它的主席不該只是關心同行的飯碗問題,還要時刻關注整個社會的人權狀(包括民主權利)和法治問題。

最惹人疑竇的,是袁國強究竟有沒有為了出任政協,「加強溝通」,而在應該硬朗的時候放軟手腳?他的心意外人無法猜度也不應妄測,但是我想首先指出這是任何面對政治委任的人都該要慎重深思的嚴肅問題。政治吸納的其中一項最大功能就是交易,一方面聽你的意見另一面則要你在某些事項上妥協。該不該妥協?要妥協多少?這是所有接受政治委任的人都要處理的道德問題,與那是個什麼組織無關,更與那個組織是在香港還是在內地無關。假如袁國強真的為了獲得政協委任帶來的滿足感就妥協了大律師公會主席一職帶有的神聖責任,自當任由公議批評,無可辭咎。

這裏還牽涉到另一個重大的政治議題,那就是廣東省政協的工作能不能影響香港大律師公會主席的正當責任了。張志剛兄最近指出了這次爭議其實是「一國兩制」的分別問題,廣東省政協是一國範圍內的事,大律師公會主席則是香港的事,河水不犯井水,二者沒有矛盾。

理論上這是對的,但實際上可能是另一回事。近年每逢選舉,都會傳出各省在港政協成員「收到電話」指示投票意向的消息。果如是,這就明顯侵犯了一國兩制的界限了,其他省份的政協怎能干預特區以內的政治事務呢?內地任何一個省份的政協也不可以隨便對其他省市的政務指手劃腳吧?同樣地,廣東省政協成員這個身分也絕不應該影響香港大律師公會主席行使他正當責任。

無論是內地相關組織,還是袁國強自己,都應該體認這點,死守界限。

事到如今,木已成舟。袁國強在沒有恰當地知會公會成員並得到他們同意的情形下出任廣東省政協,大律師公會和社會大眾只能張大眼睛,看他為廣東省的法治建設做了什麼貢獻,又為香港的人權法治付出了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