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14日星期一

梁文道:依法治國之外

【am730-觀念】遼寧省西豐縣的公安局最近派人到北京《法人》雜誌社抓拿記者朱文娜的事引起了很多人憤怒。只因為這位記者寫了一篇談及西豐縣委書記「負面消息」的報道,西豐縣居然就按「誹謗罪的名義」拘捕她。大家首先注意到的是《法人》乃中央政治委所屬的《法制日報》。旗下刊物,區區一個「地方官」竟敢派員入京捉人,豈非「以下犯上」?更有法治精神的論者則依照國家法律,指出誹謗罪仍自訴案件,而西豐縣委書記張志國一方面承認自己沒有親自提訴,另一方面下屬公安局卻出動公權力拿人,分明就是非法行動,知法犯法。我想在這個基礎上提一個假想的問題:如果張志國依法提出起訴,按正常程序法檢控朱文娜的話,那又如何呢?假如西豐縣公安的拘捕行動完全合法,大家的不平與憤怒是否又會因此消減呢?我不知道其他人的想法,起碼我自己還是覺得不能接受。因為在一個現代社會裡頭,一位掌握政治資源和權力受到媒體的監督是應有之義。如果他不滿意媒體的報道,覺得輿論對他不夠公正,他最該有的反應不是訴諸法律,而是像其他人一樣依循公共空間的遊戲規則,或者寫信去報刊,或者召開記者會,在媒體上平等地回應質疑批評。這種做法不是法律規定的,卻是現代人都明白的隱形法規,每一位政治人物都該尊重公共空間的往來方式,尊重傳媒的相對獨立與自主。其實這也是最聰明的做法,因為讀者並不愚蠢,只要給他們足夠的資訊,給他們多方面的觀點,他們自己會下判斷明是非。張志國書記和西豐縣的相關官員光是拒絕朱文娜的採訪,平白喪失在媒體上替自己辯護的機會。等到人家的報道出來了,又不在《法人》和其他媒體上回應澄清,反而直接動用法律和公權的武器,這豈不是在公共空間不戰而敗陣?在廣大受眾面前默默認錯?放棄了還自己清白的良機(假如他是清白的話)?

所以在香港、台灣乃至於世界上絕大部分的地區,政治人物都不會輕易對傳媒興訟,因為他們曉得這不只不合現代社會的規則常識,而且非常不智。假如所有的官員都動輒告人誹謗,恐怕全世界的記者和媒體都早就給人告個遍了。當然,例外也是有的,比方新加坡,當局每逢大選就告對手誹謗,於是反對派選都不用選就先輸在法庭上了。所以沒有多少人會拿新加坡的民主當真。問題是我們想學新加坡嗎?依法治國固然好,文明地依法治國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