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6月3日星期五

梁文道或黃世澤:國家機密

【都市日報-兵器譜】最近,前香港《文匯報》副總編輯,現任新加坡《海峽時報》(The Strait Times)駐中國首席特派員,為取得一份不知真偽的前中共總書記趙紫陽有關的手稿,被中國的國安人員拘留。

竊取國家機密,本來就是香港人反對《基本法》廿三條的七宗罪之一。在一次大戰前夕,歐洲間諜活動相當活躍,當時英國政府為防軍情外洩,就在一九一二年,訂立了《官方保密法》(Official Secret Act),將洩漏與國防、外交相關的資料,列為刑事罪行。隨著現代戰爭的諜報技術出神入化,世界各國陸續制訂了本身的保密法例。本來防範洩漏國家機密的法例,是保障國防安全,不過後來就變成了當政者防止一些不見得光的事曝光的藉口。

在1987年,前英國軍情五處副總監Peter Wright於澳洲出版Spycatcher,大爆英國軍情五處如何抹黑前英國工黨首相Harold Wilson、前軍情五處總監與蘇聯的關係以及軍情五處如何以不合法方法執行任務。

當時的戴卓爾夫人政府,一方面希望引渡他回英國,另一方面禁止英國傳媒引述書中內容。英國上議院(The House of Lord)以及歐洲人權法庭,都裁定英國政府侵犯言論自由,成為了《官方保密法》的一大污點。不過國家機密的罪名最恐怖的地方在於,控方有權以案情涉及國家機密為理由,要求進行秘密審訊,不讓公眾旁聽。換言之,國家機密可以成為剝奪公眾對案件知情權的藉口,之後政府如何對被告為所欲為,外界無從得知。簡單來說,國家機密由保障國家安全,演化成現代版的莫須有。

在香港,由於由英國《官方保密法》改成《官方保密條例》尚有界定何謂國家機密,法庭仍是獨立,雖然政府可以濫用這部過時法律,但被告仍然可以在法院和傳媒,與政府一較高下。

在中國,政府任意界定何謂國家機密,與國防外交無關的事,總之與領導人私利有關,都可被界定為國家機密。而政府以國家機密為例,不讓公眾旁聽審訊,而法院又不是獨立,基本上是領導人的私人工具。所謂洩漏國家機密罪,最後通通成為政治案件,甚至個別地方領導對付政敵的工具。

兩年前,香港人反對《基本法》廿三條立法,五十萬人因此走上街頭,並非沒有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