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20日星期四

梁文道:為甚麼美國應負更大責任(噁心的美國二之一)

【am730-觀念】美國是全世界最大的溫室氣體排放國家,但自從布殊政府上台之後,美國就一直高舉「氣候變化是全球責任」的招牌,硬要把中國和印度等發展中國家拉下來,認為它們也該和發達國家作出相同的減排承諾。於是這就成了剛結束的峇里島氣候變化峰會的主戰了,結果雙方僵持不下(『雙方』其實就是美國與世界絕大部分其他國家),最後弄出了一個非驢非馬,只有時間表但不設發達國家溫室氣體減排目標的「共識」。

到底是美國的講法有道理,要減排就大伙一起來;還是中、印等國的主張說得通,即是你們發達國家應該先走一步呢?

基本上這是一個「分配正義」(distributive justice)的問題,也就是先假設大氣層吸收廢氣的能力乃一種有限的資源,然後再去判斷怎樣分配這項資源才最公平。

《京都議定書》要求發達國家先行一步大幅減排,著眼的是一種分配正義的「歷史性原則」。意思是誰過去排放廢氣最多,消耗大氣層的吸引能力這項稀有資源最多,誰就應該先降低自己日後排放的廢氣。

舉個實例,根據一項調查,在1950到1986年的全世界含碳廢氣排放總量裡面,當時佔全球人口百分之五的美國居然就貢獻了百分之三十的廢氣。反觀佔全球人口百分之十七的印度則只排放了百分之二的積累廢氣。

倫理學家彼德.辛格(Peter Singer)有一個很好的比喻,他說:「這就如同某一村落的二十個居民全都共用一間浴室,其中一個人所掉落的毛髮佔了阻塞排水口毛髮總數的百分之三十,而有三個人在使用浴室時幾乎完全沒掉過任何毛髮」。

如果要請工人清理這條淤塞的排水管道,這一大筆費用又該如何攤分呢?依據歷史性原則,那個毛髮掉得最多的人就應該按比例交出整筆費用的百分之三十了。

雖然《京都議定書》大體上依循了歷史性原則,但它對發達國家相當寬容,並沒有按照大家過去的排放總量嚴格要求它們的廢氣減排量。

即使如此,美國還是不願意,還是退出了溫和妥協的《京都議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