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2月13日星期三

梁文道:誰是網友?

【am730-觀念】香港警方可不曉得,無意中他們踩進互聯網世界的灰色地帶了。按傳統定義,「公眾人士」與朋友還是分得開的,好比酒吧裡天天碰面的人應該能算朋友,而那些坐得稍遠從不往來的人大概就是「公眾人士」。且讓我們以酒吧比喻網上論壇,假如我日日在同一個論壇泡上幾小時,那些在網上聽我傾訴偶爾也回應我一下的人和酒吧裡的酒友有分別嗎?更要注意,論壇與博客就像任何人的發言都讓所有人聽見的酒吧,不如酒吧那樣有座位遠近,空間大小和容納人數的問題。

所以我完全可以每日登入一個瀏量過萬的博客,不留片語,只是在人群中傾聽博主的心聲,瞭解他甚於朝夕相處的同事家人。我,算是他的朋友嗎?

在傳統的概念上,我們可以把人的活動領域區分為「公共」的和「私人」的,然後依此架構出一連串建基於公私之別的制度、法律與規則。可是互聯網卻為我們帶來了一個既非公亦非私的第三空間,它混淆了公私的區別,介乎二者之間,捉摸不定,邊界不明。

再以香港警方所說的「公眾人士」與「朋友」之分別為例。為了讓大家更明白「朋友」的定義,警方發言人很強調你有多認識你的網友這一點,似乎只有非虛擬空間的實體接觸才是唯一真確的友誼基礎。但他可能忘了,對許多網民而言,網友才是他最好的朋友,儘管他不知道他們的「真實」姓名、職業和身份,但誰說友誼一定要依賴這些條件呢?

我們區分公眾人士與朋友的準則之一是有沒有個體間的互動往來,一般人和抽象的公眾是沒有這層關係的;但網絡就不同了,網友也是一堆無名抽象的公眾,可他們卻完全有能力有機會與你交流互動。我們時常把論壇想像為報刊傳媒一般的公共空間,但它其實不是,因為它提供了大眾傳媒做不到的互動條件。而一個原則上開放的論壇甚至會在頻繁的互動形成親密的團體感,對內凝聚對外排他,恍如一個龐大的朋友圈子。其弔詭一如傳統的日誌型博客,明明是個人日記,卻又公開示人容人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