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21日星期五

梁文道:依法如何嚴懲?

聽說賴昌星真有可能要回國了,至少他的妻子已經先走一步,自動歸案。回想過去這麼多年,中方或者派人直接找他談判,或者和他在加拿大對簿公堂,又或者利用外交途徑遊說加國有關單位,始終沒法把他帶回受審。為甚麼?依據加拿大司法單位的說法,主因是貪污重犯在中國有可能判死,而加拿大是個沒有死刑的國家。其實中國政府曾公開承諾,絕對不會把賴昌星送上刑場,而加拿大方面就是不相信。不只不信,在他們看來,這種承諾本身就說明了中國的司法有問題;假如你的司法真是公正而可信的,你又怎能在審判之前,就先斷言被告不會被處以極刑呢?

從這個「軍規22條」(Catch 22)式的詭局,我想起了許多官員常常放在口邊,許多媒體常常用在筆下的四個字:「依法嚴懲」。一些官場和媒體的常用語就跟口號一樣,聽起來十分正式,稍作分析便知道漏洞重重。如果真正依法,一個嫌疑犯怎可能連審都還沒審,便知道他一定有罪,還會被重判嚴懲?如果真正依法,一個嫌疑犯就算肯定獲罪,我們也絕不可能在開庭之前,便斷定他得到的處罰必定是嚴厲的。

簡單地講,「依法」就不可能「嚴懲」。有些官員甚至在還沒捉到疑犯之前,便對媒體預言,那些罪大惡極的傢伙一定會被「依法處以極刑」,這就更令人不知該從何說起了。「依法嚴懲」這個說法其實是運動年代的餘留物,那時候法治不彰,公平審訊只是幻想。而法庭,與其說是查明真相的地方,倒不如說是面向革命群眾的舞台。它不是用來搞清楚一個人究竟有罪沒罪的場合,而是個揭露罪犯惡行,羞辱他教訓他,然後定罪量刑的教室。在那個年代,一個人在被押上法庭以前,就已經是罪人,而刑罰的重量和方式也早在審訊之先,便已大致確定,審訊只不過是把這些抽象的東西組合起來,這就叫做「依法嚴懲」。

到了現在,我們還在樂此不疲地「依法嚴懲」。為甚麼?必須考慮它在用語上的含義。一是昭告天下,我們懂法律了,而且尊重法律法制;大家可以放心,我們絕對不會隨便捉人,草率判刑,一切有根有本,作奸犯科的傢伙一個也跑不掉,而且都得嚴厲懲治。又要人認識到天網恢恢疏而不漏,又要人感到我們如今已經是個法治國家,所以才會沿襲「依法嚴懲」這個古怪的說法。

由於中國曾經過一個「無法無天」的時代,而且法制建設也還處於現在進行式的狀態,有待完善;所以害怕別人說我們不講法律不重法治,便是我們的集體無意識了。難怪「依法」幾乎被說成了口頭禪,可「依法」說得多了,我們就很容易忘記它的確切意義,弄出「依法嚴懲」以至「依法處以極刑」這類句式,使人以為中國式「依法」就是還沒捉到人更還沒開庭,就已能未卜先知地斷定疑犯難逃嚴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