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9日星期五

梁文道:非關道德,這是法律的問題

【am730-觀念】很多人批評「住好啲」,說他們不應該在T恤上印著「拾肆K」的字樣,因為這等於替黑社會賣廣告,甚至是「美化」黑社會。所以呢,這些人也就是很邏輯地為警方拍手叫好了,覺得他們拘捕「住好啲」的創作團隊也沒甚麼不對。先讓我們把那件T恤到底有多「美化」黑社會,又是不是宣傳黑社問題擺在一邊,且將焦點放在警方行動所依據的那條《社團條例》上頭。

根據《社團條例》,任何人只要管有「屬於或關於」黑社會的物品就算犯法了。我們的問題很簡單,那就是「住好啲」的T恤是不是「屬於或關於」黑社會的東西呢?這個問題與它有沒有宣傳美化黑社會根本是兩回事,如果它不是「屬於或關於」黑社會的物品,那麼就和以前常見的「英雄電影」一樣,就算它再怎麼美化了黑道大哥鼓吹了江湖生活,你也不能說它犯法。

首先,那件T恤既然是「住好啲」設計團隊的原創作品,那麼它當然就不能和社團印記一樣被列進「屬於」黑社會物品的範疇。除非警方能夠證明T恤是社團訂做,專為黑社會成員生產製造,成為「拾肆K」成員的制服。而且就我們所知,全港也沒有那一個社團會把自己的「字頭」印在T恤上。

著我們再來探討「關於」這個範疇。甚麼叫做「關於」黑社會的物品呢?《社團條例》並沒有註明,一切有待於法庭上的詮釋和「黑社會專家證人」的供辭。而警方在採取行動的時候,想必也有一套自己的解釋。可怕的是這個「關於」大可一關三千里,理論上就算你自己用手寫下「拾肆K」三個字,這張字也有被詮釋為「關於」黑社會的可能。如果一件T恤印了一個社團的名字就叫做「關於」黑社會,那麼市面上的漫畫和電影裡面大量的社團術語(如白紙扇、紅棍)與社團別稱(如條肆和水彥)又怎能不是「關於」黑社會?警方又怎能不把漫畫和電影的創作者捉回去調查呢?非「屬於」黑社會的物品,也未必是「關於」黑社會的物品,那些批評者是否還要贊同警方的行動,包括叫買了那件衣服的市民自動把它交回給警署呢?我們不知道警方把這件T恤列為「屬於或關於黑社會物品」的確切理由;但是我們知道按照《社團條例》,他們確實擁有莫大權力。

《社團條例》源自殖民時代,當年的黑社會固然比現在猖狂得多;可是條例的背後還有很深的政治意圖,那就是要嚴密監管任何民間組織了。根據《社團條例》市民自己組織結社全都要到警方那裡登記,否則可能會面對最高十年的有期徒刑。任何一個現代的民主社會都不可能把這麼大的權力交給警方,否則它就是「警政社會」了。與其不著邊際地爭論一件T恤是不是敗壞社會風氣,我們是否應該把精力用在檢討又過時又違反人權的《社團條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