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3日星期六

梁文道:李柱銘是個漢奸嗎?(愛國的偏見與民主的盲點之一)

【明報-筆陣】李柱銘在美國《華爾街日報》發表的一篇評論被翻譯和詮釋為呼籲美國藉奧運的機會向中國施壓,以改善中國的人權狀,結果引起了「李柱銘是不是漢奸」的政治爭論。其實這是一個十分複雜的議題,但是很多人都把它簡化成了大是大非的問題,似乎李柱銘要不是個真心愛國的人權鬥士,就是賣國媚外的漢奸。然而事情真有這麼簡單嗎?恐怕未必。在我看來,猛烈抨擊他是漢奸的人固然無理;但李柱銘的識見也絕非沒有可以反省的地方。這不是故意模糊立場,好作騎牆之舉,而是這件事牽涉了很多不同層面的問題,根本不容我們簡單粗暴地下個一定錯不了的定論。

為了彰顯此事的複雜,且容我把涉及的議題一一展開如下:首先,我們要問的是一個國家的國民可不可以批評自己的國家(包括它的人權狀)。假如答案是可以的話,那麼他又能不能在外國發表這種評論呢?同樣是批評自己的國家,是在國內還是國外會有什麼不同嗎?

國界能不能在這個問題上起到一個道德規範的作用呢?

其次,我們要問的是一個國家有沒有權利「介入」他國的人權問題(所謂「介入」,乃是一個很寬泛的說法,從兩國官式會談時提出討論,一直到發動武裝部隊去「解放」另一國的人民,都可以囊括在內)。贊成的人有可能認為人權乃普世價值,而且先於國家主權,所以在人權問題面前,根本沒有國家「內部事務」可言。

反對者則通常以為主權高於人權,人權是各國主權範圍內的事務,他國沒有介入的正當理由。他們甚至也會主張人權沒有通行的定義和標準,不同的文化和不同的國家自有自己的人權觀,沒有人可以把自己那一套強加於他人身上。

然後我們再來看看一個人能不能呼籲外國「介入」自己國家,以改善本國的人權狀。認為可以的,也許是贊同人權高於主權的主張;也可能是覺得促進同胞福祉才是最愛國的行為,所以採取任何手段都是對的,哪怕是要求他國的干預。認為不可以的,則可能是認同主權高於人權的說法,覺得任何國家都不能踩進主權的禁區。假如一個人一方面同意人權高於主權的說法,另一方面卻反對國民向外「求援」以改善本國人權的話,就需要提出一些很特別又很有說服力的理由了。

請注意以上談的問題都是原則問題,直到目前為止,我還沒見過任何批評李柱銘的人正面回應過這些問題。

相反地,他們要不是先假設了大家已有隱藏的共識,毋庸再談;就是以其他經驗事實上狀取代這些問題的探討。比如說,很多人會指出美國自己也不尊重人權,甚至犯了戰爭罪行,你憑什麼叫它向中國「施壓」呢?也有人從動機的角度出發,推測老美「亡我之心不死」,李柱銘又怎能加入他們的陣營妄圖「和平演變中國」呢?這類指摘不是沒有道理,但都不能代替原理上的嚴肅討論。且讓我們假想一下,如果李柱銘不是在美國的報刊發表那篇文章,而是在舉世公認最愛好和平、人權狀最好的挪威,又或者是在和中國一向友好的地方如巴基斯坦甚至緬甸說這番言論的話,大家是不是就不會罵他是漢奸了呢?

此外,也有不少人認為北京奧運是國家在辦喜事,你怎能趁這時機叫別人不做人情,甚至幫倒忙趕客?這種說法也和李柱銘的行為在道德上正不正確無關。難道李柱銘呼籲外國在中國出喪事的時候出手干預就是對的了嗎?如果他國以人權名義介入本國內政是不對的,又如果一個國民要求他國干預本國事務是不對的,那麼不管北京是不是要主辦奧運,李柱銘的做法都不可能是正確的。

回到前述原則問題,要詳細回答它們當然很困難,所以我們不妨舉出一些例子讓攻擊李柱銘的人自己做場思想實驗。

諾貝爾文學獎得主奧罕.帕穆克前年曾經在瑞士的媒體上抨擊土耳其帝國當年屠殺境內的亞美尼亞人,結果觸碰了土國政府的痛處,打算引用一條不准國民對外侮蔑本國的法例控告他。我想請問,這條法例合不合理呢?帕穆克的言論是不是在醜化國家形象呢?

昂山素姬一直呼籲外國遊客不要到緬甸旅遊,以免軍政府從中牟利。曼德拉當年更大力主張國際社會制裁南非,好壓迫奉行種族隔離政策的南非政府。當然中國的人權狀再糟也差不過緬甸和昔時的南非,但是我們依然可以從原則的角度去問一句,昂山素姬和曼德拉算不算是「緬奸」和「南奸」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