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2日星期日

梁文道:再談公眾人物,兼奉答蔡子強與江丕盛(公眾人物關我什麼事?二之二)

【明報-筆陣】「公眾有知情權」這句話是對的,但它不等同於公眾的知情權可以毫無限制。「公眾人物的權利是有限制的」這句話也說得通,但不表示公眾人物的任何權利都是可以放棄的。可是當這些說法廣為大家接受之後,我們很容易就會忘記其中該有的分寸與界限,把它們變成不容反省不可動搖的定理。

關於公眾人物的權利限制,在現代法律史上有一個極著名的案例可供參考,那就是所有修讀法律與新聞的朋友都該知道的「蘇利文訴紐約時報公司案」(NewYork Times Co V. Sullivan, 376 U.S 254 1964 )了。此案原訴蘇利文本是一個城市的警察總監,他認為《紐約時報》登出的一則廣告有誹謗他的嫌疑,使讀者以為他曾下令逮捕民權運動領袖馬丁.路德.金博士。

這場官司最後打到聯邦最高法院,結果蘇利文敗訴。這是美國乃至整個現代法制史上具有決定性影響的案子,因為它引入了一種非常強力的言論自由原則,即基於公眾利益,公眾人物提出誹謗訴訟不能單以傳統標準舉證和抗辯。由於該案太過出名,所以後來有很多人誤以為「公眾人物」的概念自此方得確立,也有人因此以為任何公眾人物的名譽權在任何時候都是有限的,甚至還推廣為所有公眾人物的權利都該在公眾利益面前讓步。

但是,請注意大法官布倫南(William Brennan)當時在判決書上所說的: 「對公共問題的辯論應該是不受禁止的、強健的和廣泛開放的。」其中的言論容或有「針對政府和公職人員的激烈的、刻薄的或有時甚至是惱人的強烈攻擊」。但有關公共問題和公共事務的辯論不單是民主基石,甚至是公民義務;所以應該避免任何公共行為的批評者為了保證言論情節盡皆屬實而造成的「自我審查」。布倫南大法官在此再三致意的全是與公共問題和公共事務相關的東西,我們應該怎樣在公共事務與非公共事務之間畫線呢?就算有人把這條原則上升到除去官員以外的所有公眾人物,推展到名譽之外的所有權利,我們仍然該問幾名藝人的私生活究竟與公眾有何關係呢?

為文之際,恰逢蔡子強兄發表了他的大作《對不起,我仍然認為世上有對錯!

》(《明報》2008 年2 月22日),回應鄙人(見《誰需要玉女?)《明報》2008年2月17 日)。

子強兄認為英皇集團在「裸照門」事件爆發後首天曾公開聲明該批照片乃「移花接木」之偽作, 「這很大可能是一個大話」,然後他在推出「當事人有必要有個清楚的交代,又或者道歉,不能以一句『天真和傻』便迴避、打發」。由於英皇公司曾經聲言報警處理,我完全贊同子強兄的說法,所謂「移花接木」就算不是謊言,起碼也是失誤;對市民尤其對警方,英皇公司的確要有個說法。縱容一家大企業公開的謊言,乃子強兄與我都不齒接受的。子強兄與我稍有差異的地方是責任主體誰屬的問題。誠然,任誰都不能相信鍾欣桐小姐在記者招待會上的發言全是她自己的意思自己的安排;可是我以為大家始終不能簡單地把它和英皇集團等同起來,畢竟當日言論是以鍾小姐個人名義發出的。故依我愚見,如今的情不是鍾小姐迴避了「移花接木」論的責任,而是英皇集團仍欠社會一個交代。

然後子強兄就說到「藝人偶像的社會責任」了,他很擔心這件事會對偶像的粉絲們帶來不好的影響, 「在性觀念開放、Snapshot、後生女對自己身體警戒心日減的今天, 很多女孩子都沒有充分警覺拍這些照片的「效果」,等到發生不幸的事情, 「後悔已經太遲」。而且善良的子強兄還借另一位作家徐詠璇女士的話, 「點出設身處地,一位母親的擔心」。

關於這點,問題其實很簡單,我們首先要搞清楚鍾欣桐小姐這些照片是怎麼泄露出來的,是她自己有意發放的嗎?似乎不是。她在拍照時已經準備好要公諸於世了嗎?似乎也不是。如此一來,我們就不大好說她沒有善盡偶像責任了,除非我們認為一名藝人應該做到君子慎獨的地步,就算在私人空間裏頭也不能逾矩半步,以免不知道為什麼會給人發現,那就不妙了。果如是,所有有心往娛樂圈發展的人都該捫心自問,自己是不是顏淵左丘明那塊材料,萬萬不可一方面幫忙宣傳《基本法》同時又有人盡皆知的第二家庭。做不到聖人,就別想當藝人。

我很清楚子強兄的道德標準不至於如此嚴苛,所以我推測若仍要堅持鍾欣桐有錯的話,只有以下兩種可能:一是在性行為過程中拍照是道德上錯誤的,二是鍾小姐拍這種照片拍得太不小心了。由於子強兄自己也說得很清楚,他是個態度很開放的人,想必不會介意性行為中調情怡性的任何花招。所以他指的「是非對錯」其實不是拍照行為在道德原則上的是非對錯,而是拍照前謹慎與否的是非對錯;換句話說,鍾小姐犯的其實是種技術錯誤,與道德錯誤相比,類似於鹵莽駕駛和蓄意開車撞死人的差異。

既然如此,子強兄的觀點和我又實在沒有什麼歧異了。我不只贊成他的看法,甚至還要追隨他進一步提醒所有男性青少年,在性行為過程中拍照真的要好好想清楚照片外泄的後果。畢竟受傷害的絕不限於女性,這個時代沒人會再以為只有女人才會被人「睇蝕晒」,私隱一事是人人都該小心保護的。

繞了一大圈,才發現蔡子強兄與我到底所見略同,唯盼討論中的細節有益世道人心,不妄報端珍貴空間讀者心神眼力是幸。

我是個不成器的哲學學生,就「裸照門」一事的意見皆不脫哲學入門的水平。

試以巴吉尼(Julian Baggini)的《看懂新聞背後的哲學》(Making Sense: PhilosophyBehind the Headlines,台灣中譯為《新聞挖挖挖》)為例。他舉出克林頓醜聞案,經過一番對自由與權利等概念釐清,得出以下結論: 「如果流行歌手及其他公眾人物在表演或公開露面時做出不良行為,就是做出不良的示範,但是他們私生活中的不良行為不包括在內。媒體不能以公眾人物必須以身作則為由,就把他們私底下的不良行為扯入公共領域中;如果不是媒體披露這些行為,大眾根本不會接觸到這些不良的示範。」葛瑞林(A.C.Grayling) 在《事物的意義》(TheMeaning of Things,台灣中譯為《生命的哲思》)中更說: 「我們其實身處極度道德的時代,甚至是令人厭惡的衛道年代, 而這正是造成缺乏禮節的罪魁禍首之一」,例如「八卦小報侵犯隱私,入侵與公眾事務無關的私人生活領域,揭露政治人物的性生活」。

葛瑞林與巴吉尼皆是當今英語世界中最受歡迎的普及哲學作家,這兩本書也是英國不少中學生的哲學入門讀物。我所說的與他們相去不遠,可見我的哲學修養只及中學水平,所以幸見浸會大學宗教及哲學系的江丕盛教授賜正(〈誰需要玉女?

——與梁文道先生商榷〉《明報2008 年2 月27 日),當然喜不自勝,以為江教授必定惠我良多。怎料江教授似乎連閱讀拙作也感到困難:「究竟梁先生撰寫《誰需要玉女……》的目的是什麼?

是想指出誰敢要求乖乖女誰就是大淫蟲?是想指出『怪異的不合常理的處女形象』?是想指出誰敢作玉女誰就會成為『極有誘惑力的性慾對象』?還是想指出『玉女』是虛幻的,只有慾女才是真實的?」坦白講,拙作並不算難懂,應該不用贅言重複其中大要,只能說江教授的猜測全都錯了。我只是想指出,所謂「玉女」這種娛樂工業產物是有其性慾面向的,絕不表示除此之外再無它解。

然後江教授又質疑我這一句話: 「『難道我們應該要求一名藝人和他的性伴侶要考慮自己私下性行為的公眾影響嗎?」結果他沒有給出任何超出前述中學哲學水平的論證,甚至根本沒有論證,他只是說: 「我相信任何一個演藝機構的老闆或藝人都可以毫不含糊地回答梁先生的這一提問。」老實說,我可沒有江教授的信心,如有機會,我會問問英皇集團老闆楊受成先生的。

最後,江教授的結論是: 「誰需要玉女?社會顯然需要玉女!敢問梁先生,在一個完全沒有玉女的社會中,家庭會是怎樣?青少年又會是怎樣?」江教授對玉女的需要顯然十分殷切,令人感動。可惜再一次地,他還是沒有告訴我們社會需要玉女的理由,他只是簡單陳述了一下廣大市民、中小學生和師友家長如何「以最實際的行動和最深切的關注來說明社會顯然需要玉女」。離開學院十年,沒想到哲學的發展一日千里,竟已到了用「顯然」代替論證的地步。

一個沒有「玉女」的社會是個怎麼樣的社會呢(請注意我指的『玉女』一直是種明星形象)?其實江教授大可不必擔心,一個玉女的倒下就代表另一個玉女的興起,她們的供應是源源不絕的。無論如何,有誰需要玉女就請自便,千萬別客氣;至於鄙人,那就敬謝不敏了。

余豈好辯哉?余不得已也! 「裸照門」一事,我該就此歇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