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4日星期日

梁文道:中國式抄襲(論抄襲剽竊二之二)

【蘋果日報-牛棚讀書記】極為高產的法學家理察.波斯納( Richard Posner)曾經在他的小冊子《論剽竊》( The Little Book of Plagiarism)裏介紹了幾種不算剽竊的剽竊,或者大家不太計較的抄襲。

一種是政治人物或者明星名流聘請「影子作家」代筆寫的自傳,雖然它可能欺騙了天真讀者的感情,使他們以為那些掛名的作者真有這麼好的文筆。可影子作家的存在乃是公開的秘密,大部份人都不會對這類書的原則性有太高的期望,所以這種「剽竊」不算剽竊。

另一種是法官的司法意見書。根據波斯納的證言,美國只有少數法官還會自己親手撰寫司法意見書(波斯納本人就是美國聯邦上訴法院的資深法官),其他人多半只不過是把助理交上來的初稿加工一下編輯一下,然後再簽上自己的大名了事。不過,由於這些意見書的版權不屬於法官,大家甚至還不允許法官在裏頭表達什麼很了不起的原創性,所以這種「剽竊」也不算是真的剽竊。

還有一種是莎士比亞的劇本。「他的劇作中有數千行是從很多別的作品中逐字逐句抄襲過來或者稍微改動重述出來的,包括一些標題和情節上的細節,而且全都沒有來源說明」。波斯納以《安東尼和克莉奧佩特拉》為例,證明莎翁如何挪用了他人的著作,可是他竟然接着說:「如果這算剽竊的話,那麼我們需要更多的剽竊」。為什麼?因為那個時代對創作的看法和我們不一樣,我們現在總是要求原創,而當年的創造卻是一種改良,一種創作性的模仿。米爾頓說過:「從別的作者那裏借用,只要借用者沒有把借來的東西弄得更好,那就會被好作家視為剽竊」。莎翁真不愧是莎翁,他永遠都能化腐朽為神奇,所以我們大家心服口服,而且還要祈望他抄得更多抄得更妙。

其他例子我就不多說了,總之抄襲這回事不一定錯,不同時代與不同的處境都有不一樣的判斷。首先它涉及到文化觀念的演變,在浪漫主義興起之前,大家不迷信天才的原創能力,對模仿和抄襲寬容得很。其次,就算到了我們這麼講究原創的年代,我們也會因應情況來調整一般的標準。比方說法官的意見或者判決書,誰會在乎它有多原創呢?可是當這位法官同時在大學任教,把研究助理的成果拿來當自己的作品去發表,我們就不能原諒他了。最後,首倡法律經濟學的波斯納當然也不會忘記經濟的作用。影子作家與掛名作者是簽過約的,雙方明買明賣,無人可以置一詞。法官既然不享有判決書的版權,他在這裏頭拿不到版稅,所以法律界也就接受了助理捉刀法官簽署的常規。至於浪漫主義之前的那個年代,「只要有相對少量的表達性作品不斷得到增益修訂,就能滿足人們對這類作品的需求了」。因此那時候的文化產品消費者並不介意一件作品的原創程度。

最近,名滿天下士林的中國「新左派」領袖汪暉被人揭發,指他的博士論文有抄襲之嫌。那些指控鐵證如山,即便是汪暉本人一時間也沒什麼話好說。雖然我不能苟同他近年來的某些言論,現在也不打算為他辯護,但是就憑一個外行讀者的身份,我卻對他有幾分同情。一來,就像我上回說過的,那年頭抄襲簡直就是歷史共業,要是認真搞起人人過關的大清算,恐怕很多人要頭痛。二來,如此普遍如此大規模的抄襲,是否也說明了當年中國知識界整體的觀念問題呢?

就拿學術著作和論文的體例格式來說吧,我們知道現代西方有一套非常嚴密的要求,尤其美國,有些研究生只不過用錯了幾個標點符號就弄得整篇報告退回去重改的下場。於是人人案頭必備一部厚厚的「芝加哥手冊」或者「 MLA指南」,務求每一項註釋與書目的形式工整無誤。看起來吹毛求疵,其實它有很多實際的作用,其中之一就是方便同行查考,你那裏是引用那裏是複述,一目了然,看得清清楚楚。

回顧上世紀的八十年代,中國學術作品的體例簡直就是一團糟,畢竟百廢待興,還沒人顧得上這些許細節。所以一本大書竟然沒有參考書目,一篇論文的直接引用與作者複述竟然混雜不分,其他毛病就更不待言了。甚至到了一個地步,有些人的作品根本不能算是學術論著,頂多就是通俗讀物(正如波斯納所言,通俗歷史著作可以大段改寫嚴肅的學術書籍,反正沒人要求它們具有原創的學術價值);然而,他們還是靠著這種書取得大學裏的崇高教職。

我應用波斯納舉出的幾個剽竊例外,反覆思考汪暉這件事情,怎麼想都想不出他的抄襲到底符合那一種類型,看來這真是辯無可辯。只不過我仍然寬容,或許是因為中國大概連讀書人抄東西算不算抄也有一套自己的「中國模式」,這三十年走過的路恍如迷霧,我真說不清它究竟是怎麼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