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9月4日星期二

梁文道:性行為偏異並非有罪

【蘋果日報-蘋果論壇】讓我們想像有這麼一個組織,其成員喜好各式各樣的搏擊運動。他們會代訂搏擊書刊用品,主辦比賽,讓會員和有興趣的公眾欣賞甚至參賽。為了增加叫座率和活動的氣氛,所以這個組織有時候會請別的國家的好手來港助陣,比方說來自泰國的泰拳好手。

與主流性行為不同

搏擊運動不是下棋,損傷在所難免。參賽雙方務求擊倒對手,傷害對手在許多情況下甚至會成為目標,即使被打至重傷的人也不會在事後有所抱怨。無緣上台的觀眾們彷彿沒有半點惻隱之心,在場中熱鬧起哄,為台上的輕脆聲響和嘶叫呻吟而喝采。這些人虐待他人和看他人受虐為樂。你認為警方會「放蛇」,潛入場中並拘捕所有觀眾和參賽者嗎?當然不。而且事實上這種為同好而設的組織不少,這類拳賽公開、合法。

但為甚麼在八月十二日,警方要派人混入中環一個私人性質的會所裏,拘捕一群清醒且自願參與看來似是在互相傷害的活動,而實則心理和身體均絲毫無損的市民呢?原因不是因為在這場活動裏有包括從泰國請來的表演嘉賓,而是因為這場活動與性相關。這是一場虐戀派對,這是一間向同好及公眾售賣虐戀用品兼營虐戀表演的公司。

由於這裏沒有人使用麻醉藥品,所以你不能像對付狂野派對那樣在裏面對待賣藥的社團。這裏的人清醒自律,這裏沒有人受傷(至少不像搏擊運動的參與者那樣受傷),所以你也不能告他們傷人。你只好把他們定義為「性行為偏異者」,為了「防止情況惡化」,用一條模糊但賦予警方極大權力的理由檢控他們。

我們憑甚麼來界定「性行為的偏異」?這是一個欠缺嚴格且公認可靠的精神病學或醫學理據的爭議性概念,它的成立只是因為它和社會上主流的正常性行為不同。我們又憑甚麼來判斷「性行為的偏異」有罪?同樣地,在倫理學上我們找不到一種「性行為偏異」道德上犯錯的理由。因為經過當前流行的倫理學語彙的套用檢查,我們既不能說這些行為傷害了行動者的自由,也不能說裏頭有強迫成分,更不能說這些行動是不正義的。虐戀作為一種「性行為偏異」而被認為有罪,只能因為它是「性行為偏異」。

換句話說,我們現在界定一種行為或行動者異常,是因為它或他們與主流不同;而判斷這種行為和行動者有罪,只是基於它和他們異常。

所以,警方拘捕這個虐戀派對參與者的做法,是一個政治的問題,是一個社會正義的問題,是一個社會大多數的代表透過性的標籤去打壓少數人的問題。正如納粹對付猶太人並不只是一小撮人的事,而是德國社會整體的責任;這些虐戀實踐者被捕也不是他們一小撮「怪」人的問題而已,而是我們全部人都該反省的事件。

性價值不應有等級

性之所以與社會正義相關,學者魯賓(Gayle Rubin)曾經提出過一套影響力相當大的解說。她認為現代主流社會存在一種「性的價值等級制度」,把諸多不同的性實踐區分成價值各有高下的標誌。

這套制度和性別、階級及種族一樣,是一種加諸人類身上的分類系統,它的價值意涵使它產生了政治效用。比方說一對同性戀情侶不能享有現代婚姻制度賦予異性戀者的權利,至於在這套制度裏往往更低下的虐戀實踐者,則根本在一個沒有實際性接觸的私人派對裏都會犯法。問題不在於虐戀正常與否,而在於我們根本應該放棄這麼一個「性價值等級制度」,放棄性作為分類人群,以至於用法律去壓迫少數人的理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