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7日星期三

梁文道:自己查自己?

【am730-觀念】每當政府或公務部門出了事,不管是潛在醜聞,還是明顯行政失當,從立法會議員、電台名咀以至其他傳媒評論,大家總是近乎直覺地要求一個「獨立調查」。然而,甚麼叫做「獨立調查」呢?自從殖民地時代的後期開始,政府便引入了「獨立調查」的習慣。他們的做法是:一.邀請一批政府以外的社會賢達組成委員會;二.這個委員會的工作必須相對獨立於政府的干預;三.它必須向公眾發布調查結果;四.但它還是向某個公務部門負責,如果它處理的問題嚴重,層次較高,那麼它可能就得向港督本人負責了。這種習慣至少有三個好處:一.假如它要處理的是政府部門的問題,這種引入政府人員的做法便能免除官官相衛的機會了;二.由於它要公布自己的調查結果,組成的人員又是德高望重之輩,所以比較容易取信於公眾;三.雖然這套做法來自英國,但它格外適用於政制不民主的殖民地,因為它能在不民主的政制基礎上帶來一點「民主」的氣息。

漸漸地,我們都習慣了這套做法,並且深入骨髓地接受了它的精神。用通俗的話講,那就是任何機構出了事都不應該「自己查自己」。可是,這真是一條放諸四海而皆準,任何時候都適用的原則嗎?就拿甘乃威這件事來說吧,在民主黨第一次召開的記者招待會上,一個記者就是本著這種港式問責精神去問民主黨黨鞭司徒華:「你們會不會請外人參與調查?」。司徒華當時的反應相當搞笑,他說:「我們會自己查。難道要請你來查嗎?」在我看來,司徒華這個反問實在是問得太好了;一個政黨為甚麼不能自己調查自己黨員出的問題呢?

我不反對立法會介入這個事件,以獨立調查小組的方式去處理甘乃威的問題,因為甘乃威是立法會議員,因為這件事涉及議員的誠信和操守。更何況已經有市民去信立會投訴,議會不能置之不理。可是我們必須搞清楚,一個機構或者一個政黨自己的權限,黨有黨規,有它自己的紀律,更有它自己處理違紀問題的方式,我們憑甚麼不許它按照自己的規定去辦事呢?例如,陳水扁涉嫌貪腐,既然台灣司法系統已經列案處理,那是否表示民進黨就不用甚至沒有權去做自己的黨紀調查呢?就算是公務員違法,在法律行動之外,公務員事務局,也該有自己的調查和處理吧。

簡單地講,甘乃威身具民主黨黨員和主法會議員兩個身份。從議員身份這一面講,我們有權要求議會公開查處他的問題;從黨員身份那一面講,我們卻無權要求民主黨邀請外人「獨立調查」,這就是公關秀了,如果它堅持「自己查自己」,那卻是它的權利。我們的常識不一定總是對的,講「公開」講「獨立」之餘,我們還要懂得尊重不同層次的權力和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