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日報】假如住家樓下有間酒吧,它不只賣酒,而且三不五時舉辦音樂演出,並且還是音量澎湃的搖滾,往往搖至午夜方休。我想我大概是要投訴的,或者向相關部門告狀,又或者找一個活躍的區議員,讓他「為民請命」,設法停止那擾人的樂聲,甚至乾脆趕走那間閒雜人等出出入入的可惡夜店。這難道不是最正常、最典型的香港人反應嗎?我們投訴公園裏頭老人家的卡拉OK;投訴工廠大廈裏頭不做迷你倉,偏偏搞什麼獨立音樂展演的俱樂部;投訴旺角鬧市抱着一把結他彈唱的青年太過擾民;還要投訴木棉為什麼年年開花,老樹的樹根又為什麼長得那麼繁茂。一世人沒有投訴過什麼,簡直就算不上是個守秩序懂規矩的真正香港人。
但是,音樂人黃津珏卻在他的新書《拆聲》裏頭質疑常識,問了這麼一條古怪的問題:「為什麼起樓打樁又可以?」是呀,活在香港,從來不可能企盼耳根清淨。但我們都有一套針對聲響的分類秩序,能夠自動把隔鄰家中TVB電視劇的對話、馬路上巴士埋站離站的引擎響動、地鐵車廂當中旁若無人的電話獨白,當然還有拆樓起樓時的地盤撞擊,全都歸作不可避免、自然而然的「市聲」。相反地,音樂就不同了,尤其是活人現場演出的音樂。不管你是黎明,還是一隊不知名的地下樂隊,都必須接受《噪音管制條例》第五條的規管。黃津珏解釋道:「任何時間,在住所或公眾地方因奏玩樂器而發出聲音,任何人認為該聲音擾人,即屬犯罪。即是說,如果該名警員熟悉法律,便不用說聲音『超過聲浪』,可以直接說『我覺得你好煩』,或者『今日心情唔好唔想聽音樂』,就可以拉人,完全無關聲浪大小。」音樂如此可厭,乃至於「2011年,葵涌一工業大廈天台舉行免費音樂會,警方竟然出動防暴盾牌與警棍掃蕩,拘四人,警方一度研究加控音樂會觸犯消防及公共娛樂條例,最後只以噪音條例控告三人,並在法庭無罪釋放,剩餘一人因在場與防暴警察辯論而被控阻差辦公……」。
在讀着黃津珏這部文集的時候,我不停想起接近三十年前,剛回香港沒多久的音樂家龔志成在一節當代音樂入門課上給出的其中一種音樂定義:「音樂就是有組織的聲音」。我還記得那節課的重點是美國作曲家約翰˙凱基(John Cage),談到了他對「寂靜」的看法(『他說從來沒有寂靜這回事』),也談到了他怎樣把環境中的噪音組織成作品的實驗,然後我們就開始討論噪音與音樂的分別。如果有組織的聲音就是音樂,那麼很有節奏感的打樁聲算不算是音樂?假如「組織」指的是有意識的刻意經營,那麼一個飛車仔故意改裝他的辣車,讓它在發動的時候來幾下咆哮,這又是不是音樂呢?要是「組織」聲音的人必須有音樂訴求、美學素養,經過這種人有意弄出來的聲音才稱得上是音樂的話;誰有資格去斷定什麼叫做「音樂訴求」和「美學素養」?他又該依據哪些準則來說明這麼抽象的條件呢?
當然這還是文化的問題,不同的文化自有自己的準繩來界分音樂與噪音。比方香港,我們把音樂當成噪音來管制,反而起樓打樁不算噪音,至少它是不必面對檢控,想投訴也無從入手的噪音。不過也不能把話說得這麼絕對,因為一般意義下的音樂,並非任何時候都會被香港人當作必去之而後快的噪音。例如電梯、餐廳,以及商場裏頭的背景音樂,我們不討厭它們,也沒想過要投訴它們。原因可能是這些地方各有業權,輪不到我們抱怨(雖然我們是被人當成國王的消費者);也可能是我們習慣了,覺得它們自然,天生就屬於播放它們的空間,猶如我們習慣電話鈴聲、汽車,和打樁。
噪音,抑或不是噪音,於是也和舞台與場所相關。這讓我想起了近幾年從大陸開始流行的一個政治語彙:「主旋律」。凡是官方說出來的話,凡是官方表達的聲音,以及一切符合這些聲音的迴響,概可稱之為「主旋律」。「旋律」自然也是個和音樂相關的詞語,所以能夠由此推論,但凡官方的就是好聽的、悅耳的。相對於這種有腔有調的好音樂,則是非由官方主宰的噪音雜響。難怪每當在指斥民間抗議示威的時候,政府發言人又或者官控媒體,總會語帶輕蔑地稱之為「噪音」了。
再講下去便是政治了。黃津珏是個活躍的音樂人,也是個活躍的「保育份子」和「社運人士」,他談音樂往往離不開政治。這種人很麻煩,有時候會被人批評「你好好一個玩音樂的,何必瞎搞政治。」在很多人心目中,音樂乃至一切藝術,都不應該涉及政治。不只是外行受眾這麼想,玩音樂的圈內人也是一樣。且看黃津珏的經驗:「當年與觀塘band友等人組織『自然活化合作社』,抗衡政府的活化工廈政策。有次如常在牛頭角地鐵站行人隧道內收反對簽名時,一名背着結他的年輕人從老遠看到我們,就發足繞過簽名站,向着已被劃成商貿區的前工廠band房羣跑去。看到他,就想起香港人是如何討厭政治。」
那位年輕人大概沒想到,不去簽名「搞政治」,並不表示政治決策下的規劃不會搞到他。正如好些批判某幾位歌手「在音樂之外瞎搞政治」的大陸朋友,他們可能也從來不覺得音樂人登上「春晚」舞台是在「搞政治」。因為主旋律的舞台早已不知不覺地被大家看成是「非政治」的了,唯有在那舞台之外的聲音才叫做政治和噪音。同理,打樁不是噪音,音樂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