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5日星期四

梁文道:人民沒有那麼可怕(上)

【am730-觀念】二十年前,我第一次去美國,除了每天在人家的校園和書店打滾,閒時也會逛逛不同的商店。當時我最愛去參觀的,不是甚麼名牌精品,而是平凡不過的大型超市,因為它更能展現常人日常所需,更能讓人認識這個國家的民間文化。結果我很驚訝地在許多超市的貨架上,看到一種示威用的標語牌,它大小固定,形態一致,下面有根小棍讓人手持,上頭是塊白板讓人自己填字。後來我果然見識過不少美式的示威和罷工,那些傢伙安安靜靜,排成一個環形隊伍,人人舉著那種超市買來的道具,循迴不息地走動。走累了,就坐下來休息一會兒;休息夠了,便起來再走;他們不激動,旁人也見怪不怪,該幹甚麼照幹。

那個時候的香港有一條被人叫做「公安惡法」的《公案條例》,是殖民地政府為了壓制風起雲湧的民間運動而特設的法例,它規定市民集會前,必須先向政府申請許可,否則就是非法集會。尤其荒謬的是,它竟然還規定了,但凡三名以上的市民在公共場合聚集,就已經可以當做是「集會」,警方有權介入過問。從上世紀的六十年代一直到現在,在幾代香港市民的衝擊之下,雖然這條法例仍然存在,但內容總算被修改得稍稍合理。更妙的是,包括警方在內的政府部門,也漸漸學懂了酌情技巧,就算遇上未經申請「不反對通知書」的集會,也不一定全部依法起訴。久而久之,似乎雙方都找到了某種平衡應對的方法。

公元兩千年,美國的《華盛頓郵報》有篇文章,把香港稱做「示威之都」,因為那一兩年香港竟然出現過上千場示威集會,平均一天一次有多,議題五花八門無所不包。照這個數字看來,香港的監獄應該早就爆滿,警察也應該疲於奔命苦不堪言,而整個香港社會更該變得火頭處處,動盪不安才是。可實況卻不是如此,那兩年你走在街上,市面依然繁忙,地鐵裡的人龍依然有序排隊,真真正正是「馬照跑,舞照跳」。偶而遇上遊行抗議的隊伍,人數遠遠不及示威群眾的警察一邊替他們開頭,一邊用揚聲器播放警告:「你們已經違反了《公安條例》,我們有權檢控有關人士」。

儘管如此,但奇怪是那些警察和示威人士都不太緊張,互不理會,各行其是。旁邊圍觀的人不多,大部分路人都保持著香港精神,忙忙碌碌地高速通過。這情景讓我想起了二十年前在美國短住的經歷。照理說,香港和美國是很不一樣的,雙方的民族構成與文化習慣不同,雙方的政治制度更是不能相提並論,為甚麼香港竟然出現了這種看起來十分「美國」的示威文化?如此輕鬆且如此日常?在那二十年裡頭,香港這個中國城市究竟經歷過甚麼樣的變化,使得過去那種警察如臨大敵,群眾情緒激動,雙方劍拔弩張的局面一去不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