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中國一些地方官員喜歡用「誹謗政府」的名義治人以罪,他們是怎麼想到利用「誹謗政府」的罪名,去控告那些揭示自己行為,然後批評自己的人這一招的呢?
這些官員當然知道中央政府日漸鼓勵輿論監督,也一定聽過領導人要求幹部向人民負責的言論;他們明白記者也好,普通公民也好,都有權知道政府決策的過程和施政手法,並且對此提出他們的意見。他們應該很清楚中國已經逐步邁向法權社會,人權常識正在普行,法治正在建設。所以他們不能不問情由師出無名地以強權壓制自己的眼中釘;他們需要一個名義,一個聽起來很像一回事的名義。
於是他們找到了「誹謗罪」,一種大眾媒體裡面常常見到的管用名堂。世界各地都有許多名流精英用這條罪名控訴記者和評論人,就算最後不能入罪,起碼也能纏擾被告好一陣子,令他在法律程序上傾盡家財。
更何況那個被誹謗所傷的「名譽權」,被誹謗的說法可以去控制人民知的權利和表達意見的權利,可以說是以人權治人權,十分進步。最妙的地方是,它還能把自己變成姿態上的受害者,不只沒有以強凌弱的感覺,反而還拉近了官民在法律面前的距離。
儘管學者早就說過無數遍,政府不是個人,根本不擁有甚麼「名譽權」,可是這類政府告民間誹謗的消息仍陸續有來。難道那些地方法院不曉得官方不得以誹謗之名治公民以罪嗎?假如全國媒體響應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號召,廣設人權推廣專欄,情況又會不會好轉呢?
由此看來,最需要系統人權教育的,可能還不是早已邁入啟蒙階段,懂得實踐自身權利的一般公民,而是這些跡近法盲的公務人員。更進一步說,徒有權利意識恐怕也還不濟事,有沒有一個足以舒展權利的環境,恐怕才是最要緊的。
吳保全在網上「揭批」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政府徵收土地過程不透明,因而被送進了監獄。那些把他送進監獄的官員,或許瞭解「名譽權」的侷限,但他們的「名譽權」在現實上,卻往往能夠戰勝一般人的知情權與言論自由。
也就是說,他們根本不擁有的權利,反而是最管用的。